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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与合同诈骗定性之辩(刘律师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2018年8月30日、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郝某某、杨某某,明知无履行能力,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某知名品牌手机配件广告信息,分别骗取刘某、白某某购货款人民币八万元和十一万元。被害人报案,四被告人先后落案。公安机关经过审理于2019年10月10日以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调取了所有卷宗材料,审阅后,辩护人认为此案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诈骗,而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于是辩护人和公诉机关进行沟通,详细阐述了应当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合同诈骗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某公安机关苏州市某区检察院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 师析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分属刑法不同的罪名,诈骗罪列为侵犯财产罪类别,合同诈骗罪列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类别,两种罪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在量刑方面区别很大,一般诈骗罪数额超过六万元,量刑就要判到三年以上,合同诈骗罪则轻得多,数额需在50万以上才能达到三年以上的刑期。

两种罪的法律规定:

诈骗罪(刑法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江苏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两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诈骗十万以上不满100万,处三年以下,个人合同诈骗五十万以上,公司诈骗一百万以上,处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